如何分析医疗损害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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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对因果关系作出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从来没有动摇过,而因果关系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直至今天,因果关系问题都是侵权法上最核心也最复杂的问题。

孙博峥律师认为侵权法理论中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划分,前者是指某一加害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特定的侵权诉因的要件问题,后者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只规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事实因果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基本含义是:加害人必须对以他的不法行为为相当条件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对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相当原因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并且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客观可能性”。如果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达到这种客观可能性,那么医疗机构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认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行为系损害后果发生不可缺少的条件,一般情形下,某行为将会引发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两者之间具有条件性;二是依据社会共同经验的标准,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发生的后果之间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联系性,联系性越大则相当性越高,而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需要依靠专业化鉴定加以判断。

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对所发生的患者死亡或伤害等人身损害后果负责,必须先查明人身损害是否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只有查明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不一定引起人身损害的发生。

同时,人身损害有时也不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在后两种情况下,尤其是多因一果情况下,确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对几个原因造成一个结果的,就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原因对人身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哪个原因起了主要作用,哪个原因只起辅助作用甚至没有起作用,只有对这种因果关系判断正确,才能准确把握诉讼重点,找到正确的诉讼方向和策略。

例如,患者陈某,女,68 岁,因挠骨远端骨折就诊,经治医生施行手法复位,因患者不能忍受疼痛而复位不够理想,后改用夹板复位。医嘱:不得负重,两周后复诊。患者数月后复诊,医生发现患者已自行拆除固定用的夹板,骨折端严重错位,骨折畸形愈合,影响了手腕部的功能,而引发纠纷。经鉴定为:患者自行拆除固定用夹板,导致骨折端严重错位,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而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来自于医疗鉴定这一事实判断,即损害结果是否跟诊疗行为或者患者自身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有关联,如果存在关联,则导致损害结果的程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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