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职业放贷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损失按LPR计算!

2020年2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在职业放贷、“套路贷”的审查及虚假诉讼防范方面,天津高院指出,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在“套路贷”的审查及处理方面,天津高院指出,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借贷合意达成的资金借用协议,出借人多以收取合法利息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套路贷”是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债务、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方面,天津高院指出,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合同,出借人与平台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平台明确承诺或依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其同意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出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中,为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可依法追加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孙博峥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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