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外卖免费送消毒液,点餐人误喝,需要赔偿吗?

作者/张学琴律师

【疫情案例】

眼下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有效控制,各行各业相继复工,尤其是损失惨重的餐饮企业,为了尽快恢复营业、增加营业额,各施奇招,采用各种方法给客户提供安全、放心的用餐服务。

近日笔者在公益平台值班时,了解到有这样一家餐饮企业,外卖送餐的同时,企业本着服务社会、抗击疫情、公益精神,免费赠送客户一瓶稀释的消毒液,得到了客户的好评。

然该餐饮企业外卖免费赠送消毒液,出事了,被客户误喝,遭索赔3万元。

消毒液是无色的,是用空矿泉水瓶装的,为了不让客户混同为矿泉水,企业特意把原矿泉水瓶的包装、标识全去掉,重新打印标识、文字“稀释消毒液”及消毒液的用法,并将标识、包装重新环贴在水瓶上。

意外来了,一位成年客户收到外卖用餐时,直接把消毒液当成矿泉水喝了几口,味道不对,这才发现是消毒液,赶忙去医院洗胃,洗胃花了几百元。

客户洗胃之后向餐厅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洗胃医疗费、20多天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索赔3万元。

餐饮企业好委屈,好心赠送消毒液,本身是稀释的消毒液,没有毒副作用(当然不能内服),有明确的标识、说明,客户不看,一个成年人喝了几口,洗洗胃就没事了,为什么要误工费、精神损失费3万元,简直是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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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客户索赔有依据吗?

客户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张索赔,但是其能不能获得赔偿,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二、客户是成年人,自己不看说明,自己误喝免费赠送的消毒液,为什么能主张赔偿呢?

因为商家免费赠送的消毒液,虽属于赠品,但赠品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还是商品,是商品就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赠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的,有权主张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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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示和警示缺陷等。

三、餐饮企业应当赔偿吗?

餐饮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餐饮企业对免费赠送的消毒液是否有指示或警示缺陷,是否全面履行了指示或警示义务。

如:赠送的消毒液是否有明确的标识、说明、警示标志;是否向消费者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是否告知了消费者正确使用消毒液及防止消毒液危害发生的方法等。

同时,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应对消毒液的使用和说明尽基本的阅读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因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消费者看都不看一眼,直接喝了消毒液,很显然自身存在过错。

退一步讲,假设消费者有权主张索赔,应根据实际损害,在合理范围内主张,现疫情非正常上班情形下,主张20多天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恐难获得支持。

请勿对号入座,只为普法,法治前行的道路上有你我的足迹与微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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