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及隐性权利人(特指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一、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1、生效文书上明确房屋归属的,以生效文书为准,不以登记为准。未变更登记的,要求借款人尽快变更完成登记再来借款。

2、生效判决未涉及此套房屋的,分情况讨论:

a、婚前一人全资购买的,为婚前财产,该房屋明确为登记人所有,但需要看清此人是否有既往婚史,此房屋是否涉及前序婚姻。

b、婚前一人按揭购买,为婚前财产,该房屋明确为登记人所有,离婚时,仅需要补偿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不影响我们借款敲抵押。也需要看清此人是否有既往婚史,此房屋是否涉及前序婚姻。

c、婚后购买,一般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建议另一方做共同借款人,或让另一方签署承诺书,放弃此房屋。

d、极端情况,虽在离婚判决内未涉及,但后续双方打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那就以此诉为准。

 

二、民政局离婚(有离婚证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原件的)

1、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清归属的,且与登记相符的,则就按离婚协议处理。

2、离婚协议未涉及此房屋,分情况讨论:

a、婚前一人全资购买的,为婚前财产,该房屋明确为登记人所有,但需要看清此人是否有既往婚史,此房屋是否涉及前序婚姻。

b、婚前一人按揭购买,为婚前财产,该房屋明确为登记人所有,离婚时,仅需要补偿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不影响我们借款敲抵押。也需要看清此人是否有既往婚史,此房屋是否涉及前序婚姻。

c、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离婚协议写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登记为准。

d、婚后购买,离婚协议仅写,双方无共同财产的,建议另一方做共同借款人,或让另一方签署承诺书,放弃此房屋。

e、离婚协议写明归一人所有,且需要变更登记的,但另一方不配合,此时不建议借款。

f、离婚协议未分割,但后续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确定的,以后续生效判决为准。

 

三、手写离婚协议或无离婚协议一律不认

 

四、其他几个特殊情况(判决和协议均未涉及对房屋产权分割的认定)

1、婚内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或全部首付款的期房,产证是离婚后取得的,此一般认为是共同财产,建议原配偶做共同借款人或出具承诺书。

2、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或全部首付款的房屋,产证是结婚后取得的,一般认为是个人财产,以登记为准。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建议原配偶做共同借款人或出具承诺书。

3、动迁房一般需要看动迁安置协议,不单纯看产证登记。可能会有除配偶外其他的隐性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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