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随着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重要的长期激励工具,已被广泛应用于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薪酬体系中。它不仅体现员工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也逐渐成为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股票期权兼具人身属性、期待利益和不确定性等特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常引发争议。
在无特别约定(如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其并非即时可兑现的现金或实物资产,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需结合期权所处的具体阶段进行综合判断。
以下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见的裁判思路与认定标准:

一、期权授予与行权时间均在婚前

若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与行权日均发生于结婚之前,则该部分已行权所获收益明确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通常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争议较少。

二、婚前授予,婚内行权

当期权在婚前被授予,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行权,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
  • 行权条件是否依赖于婚姻期间的工作表现、服务年限等;
  • 配偶在家庭中的支持与贡献;
  • 行权资金来源等。
在此情形下,多数判例倾向于将行权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个别法院基于“权利自授予时即已确定”的观点,将其视为个人财产,裁判尺度存在差异。

三、婚前授予,离婚后行权

若期权虽在婚前授予,但在离婚后才实际行权,关键在于判断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已满足部分行权条件。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期权已达到可行权状态(例如等待期已满),即使尚未实际行权,该部分对应的财产性权益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四、婚内授予且婚内行权

这是最无争议的情形:期权授予与行权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股票或变现收益一般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五、婚内授予,离婚后行权

若期权在婚后取得,但行权发生在离婚之后,法院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裁量:
  • 行权条件是否主要依赖于婚内工作成果;
  • 离婚时是否已临近行权窗口;
  • 双方对家庭及职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可能酌情认定部分权益属于共同财产,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分割比例。

六、婚内授予,离婚时尚未行权

对于尚未满足行权条件、未来能否兑现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的期权,多数法院倾向于在离婚诉讼中暂不予处理。理由在于其尚属“期待权”,不具备确定的财产价值。
当事人可待实际行权、权益明确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分割。

实务提示:举证与分割方式

  1. 举证责任:非激励方若主张分割股票期权,需首先证明该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进一步证明对方已实际行权。若无法提供行权记录、账户变动或公司公告等证据,诉求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2. 分割方式:鉴于股票期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通常仅限特定员工持有),法院一般不支持直接分割股票本身,而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由持有方按行权时或判决时的市场价值,向配偶支付相应比例的折价款。

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现行法律对股票期权在婚姻财产中的定性尚无统一细则,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亦不完全一致,建议夫妻双方通过以下方式提前防控风险
  •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婚前已获期权的归属;
  • 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婚内财产约定,对期权等新型财产形式作出安排;
  • 保留与期权授予、行权相关的合同、邮件、公司通知等书面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结语:股票期权作为兼具激励性与复杂性的新型财产权益,在离婚分割中需兼顾法律原则、公平理念与个案实情。无论是激励对象还是其配偶,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善用契约工具,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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